根据《2011年灵秀湖北推广方案》,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“灵秀湖北旅游之歌”歌词。征集启事将同时在《中国旅游报》、《湖北日报》、湖北旅游网、大楚网、《中国音乐信息报》、《北京音乐周报》及湖北省各文联协会发布。
特此公告。
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
“灵秀湖北旅游之歌”歌词有奖征集启事
2011年是“灵秀湖北”旅游形象全面推广之年。为深入推进湖北省旅游文化建设,在海内外旅游市场树立“灵秀湖北”旅游品牌形象,湖北省旅游局决定联合湖北省音乐家协会面向社会有奖征集“灵秀湖北旅游之歌”歌词。
一、征集时间
2011年10月17日至2011年11月30日(以邮戳为准)。
二、征集要求
应征歌词要求紧紧围绕“灵秀湖北”这一主题,突出“灵秀湖北”的隽永内涵,全面赞美湖北的山水之美和文化灵气,展现湖北省旅游产业实现新的崛起、奋发向上的精神面貌,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强烈的艺术感染力。歌词形式不拘,力求结构简练,雅俗共赏,适宜谱曲。
三、征集方式
1、应征歌词统一用A4纸打印,1式10份,只1份署名,同时报送电子文档。
2、应征作者须附姓名、身份证号码、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。
3、邮寄投稿: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98号湖北省旅游局“灵秀湖北旅游之歌”歌词征集办公室,邮编:430077,联系电话:027-87128232,传真:027-87124710。
4、电子邮件: 2215529656@qq.com(邮件主题:“灵秀湖北旅游之歌”歌词征集)。
四、奖项设置
设立入选歌词奖5名,入选歌词每首奖励1万元。
五、评选办法
本着“公平、公开、公正”的原则,邀请著名词作家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,采取无记名投票的办法,对歌词进行评选,评出入选歌词5首。评选结果在湖北省旅游网和有关新闻媒体上公布。
六、其它事项
1、应征作品须原创,此前未以任何形式发表,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、商标权、专有权利或其他权利,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作品提交人自行负责。
2、应征作品恕不退还,请作者自留底稿。
3、获奖作品的使用权归湖北省旅游局所有,使用期限自获奖通知日起。作者具有署名权。
4、本次活动最终解释权为湖北省旅游局。
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七日